- 【发布单位】作者:邹伟 贾楠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2-18 10:25:4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驾照申领新规: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须自主申报-
公安部17日正式公布新修改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按照新规定,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报,申请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公安部交管局对此表示,驾驶人的身体条件状况是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重要因素,因驾驶人身体状况不适应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很难及时掌握驾驶人身体条件的变化,只有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自主申报制度,强化机动车驾驶人的义务和责任,才能有效预防和减少因其身体状况不适应而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公安部交管局还表示,今后将加大路面检查力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精神病院等单位的信息沟通,对发现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的,将要求其降低准驾车型或者注销驾驶证。对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继续驾车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将追究相关责任。
据悉,新规定还进一步细化了机动车驾驶证审验规定,对具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未参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换发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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