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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我国拟批准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 【发布单位】作者:隋笑飞 谭浩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2-23 11:55: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批准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简称《补充议定书》)的议案。


国务院在有关提请审议加入《补充议定书》的议案中表示,《补充议定书》于2000年11月15日由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并于2003年12月25日生效。截至2009年10月22日,已经有132个国家和欧洲共同体批准或者加入了《补充议定书》。

议案说,《补充议定书》是联合国在打击人口贩运领域制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书,其宗旨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并保护和帮助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补充议定书》的内容与我国有关法律和实践不相抵触,加入《补充议定书》有利于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在打击人口贩运犯罪领域的国际合作。

《补充议定书》由序言和20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

——规定了《补充议定书》的宗旨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儿童,并保护和帮助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

——对“人口贩运”“儿童”的概念进行了界定。

——要求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人口贩运活动规定为刑事犯罪。

——规定了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帮助和保护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允许被害人在接收国临时或者永久居留,遣返被害人时应当考虑其人身安全。

——规定了缔约国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预防和打击人口贩运活动,并保护人口贩运活动被害人免于再度受害。

——规定了缔约国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边界管制和旅行、身份证件的签发管理;规定了《补充议定书》的生效、修正和退出程序。

我国于2007年制订了《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初步建立起有效的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机制和模式。有关部门经研究论证认为,《补充议定书》的内容与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一致,加入《补充议定书》有助于落实《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

国务院在有关提请审议加入《补充议定书》的议案中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补充议定书》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约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补充议定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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