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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南昌严禁“拉链路”新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 【发布单位】作者:胡锦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9-12-25 18:27: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南昌严禁“拉链路”新铺道路5年内不得开挖-

针对一些地方城市道路随意开挖的“拉链路”现象,近日经南昌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明年5月1日施行的《南昌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新建道路在5年内不得开挖,否则将被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2倍的罚款。


《条例》规定,严格限制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2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擅自设置停车泊位也将受到重罚。《条例》规定,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否则,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用于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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