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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选举破坏选举-
  • 【发布单位】作者:黄小希 贾楠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3-08 14:00:1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选举破坏选举-

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况,8日提请全国人大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特别增加相关规定,以更好地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


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出现过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应当强调选举工作要严格遵守选举程序,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

据此,草案特别增加了一条有针对性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北京行政学院教授袁达毅说,增加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预选举的规定,有利于选举依法进行,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利,维护选举的公平公正,增强人民对于选举的信心,保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更加符合人民意愿。

同时,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草案还增加规定,对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予以明确。

草案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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