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姜丽钧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9-24 08:23:4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警察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拟出禁毒新规:演艺人员吸毒作品禁播三年-
演员、司机一旦被发现有吸毒行为,将面临至少三年的文化市场禁入和交通运输工具禁驾。9月23日,《上海市禁毒条例(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针对禁毒工作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
上海登记在册吸毒人员76528人
上海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沈志先介绍,近年来,上海的禁毒工作面临着严竣挑战,吸毒人员总量持续增长,2014年上海登记的吸毒人员为76528人,同比上升8.6%,是2009年的1.6倍,而尚未登记掌握的可能更多。在2014年上海新发现的吸毒人员中,吸食合成毒品的占91.2%;在查获的毒品中,合成毒品占90%。同时,毒品犯罪活动高位运行,2014年上海共破获涉毒案件4892起,同比上升7.8%,是2009年的2.6倍。为了增强全社会禁毒意识,《条例(草案)》完善了禁毒宣传教育的相关规定。
据介绍,吸毒人员文化市场“禁入制”是《条例(草案)》提出的一项创设性规定,针对演艺人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其吸毒对社会负面影响大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不得邀请吸毒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吸毒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播出。《条例(草案)》明确,被禁播的吸毒人员是指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
创设了互联网禁毒管理制
此外,随着机动车的普及和吸毒人员的攀升,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等交通运输工具越来越成为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突出问题。
《条例(草案)》规定,三年内有吸毒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吸毒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人员,不得驾驶交通工具。为了最大限度减少公共安全风险,针对三年内有吸毒行为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明确由公安机关依法暂扣或者注销驾驶证,并予以罚款。同时,主管部门要加强交通运输工具驾驶资格和从业资质申领的审核、管理,防止吸毒人员驾驶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企业及相关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发现驾驶人员有吸毒行为,应当责令停止驾驶,并向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条例(草案)》还创设了互联网禁毒管理制度。目前,利用互联网涉毒违法活动已从单纯视频吸毒发展为传播制毒技术、贩卖制毒原料、联络毒品交易和聚众吸毒等多种形式。《条例(草案)》提出,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应当防止他人利用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一旦发现涉毒违法有害信息或者涉毒违法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停止传输、保存记录,配合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毒违法犯罪行为。
此外,《条例(草案)》还提出推动落实邮政、快递行业实名登记要求,加大对利用邮政、快递渠道贩卖、运输毒品等违法行业的打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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