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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 【发布单位】作者:周英峰 崔清新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6-23 09:46: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民调解法草案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表示,随着日益发展的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人民调解组织的形式也有了新发展。草案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完善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

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草案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吴爱英介绍说,草案进一步扩大了人民调解组织的范围。草案规定,乡镇、城市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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