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婷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7-02 09:55:2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将为"楼脆脆"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7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今后如果建筑物等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
去年以来,成都的“楼歪歪”,上海的“楼倒倒”,烟台的“楼脆脆”接连出现。楼房建筑质量问题一度成为新闻焦点,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避免类似的情况再出现,促使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建筑设施质量,法律为此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
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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