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0-08-02 11:23: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广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50部特区法规适用范围扩至厦门全市-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13时47分报道,为适应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的新形势,从8月1日起,50部原有的厦门经济特区法规适用范围扩大到全市,标志着长期困扰厦门发展的“一市两法”问题一举打破;此外,户籍、医保等一系列新政也开始实施,“大厦门”“大特区”建设全面提速。
从1994年享有特区立法权开始,截止到2010年7月1日之前,厦门市制定的、目前仍有效的经济特区法规和法规性决定共有60部,由于只适用于原有的厦门经济特区范围,也就是面积131平方公里的厦门岛,客观上造成厦门岛外广大区域在城市规划、产业布局、民生保障等方面处于法律上的“天然劣势”地位,发展过程中形成非常明显的岛内城市、岛外农村的二元结构。根据国务院批复,从今年7月1日起,厦门经济特区扩大到全市,面积增加了11倍。客观上需要对这60部法规进行及时梳理,扩大适用范围。刚刚结束的厦门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作出决定,其中50部特区法规从今天起直接适用于厦门全市,涵盖经济建设、市政管理、科教卫生、环境保护等各个方面。另外10部因涉及修改和废止事宜,暂缓适用于新纳入的特区范围。这从很大程度上打破了厦门岛外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政策瓶颈,为厦门市加快推进岛内外一体化建设、统筹城乡发展扫除了障碍。
除了对原有的法规进行梳理完善,记者了解到,从今天起,厦门市在户籍、医保等方面也开始实施新政策。首先,从今天起《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最大的亮点是对外来务工人员落户厦门做出了明确规定,只要持有厦门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连续满8年,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固定住所,有固定职业并且签订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可以落户厦门岛内。而若要落户厦门岛外四区,8年条件可以降低到5年,目的是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建设厦门。
另外,从今天起,厦门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每人每年可享受500元药品费全额报销的优惠政策。目的是引导参保人员形成小病到社区,大病到医院的良好就医习惯,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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