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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行政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厦门市集美区
  • 【发布文号】集府[2003]85号
  • 【发布日期】2003-07-21
  • 【生效日期】2003-07-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行政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行政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集府[2003]85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相关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根据《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拨。指固定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指固定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工作。

第五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会计中心受区财政局的委托,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的实施工作。区会计中心负责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的审核报批工作;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设立公物仓库,保管单位移交的固定资产,并对公物仓库中拟报废、出让(或出租)的固定资产会同会计中心提出处置意见报经区财政局审批后处置。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保管的固定资产负有维护和保证其安全完整的责任。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向区会计中心报送以下资料:

1、《厦门市集美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表》(格式见附件一)。

2、固定资产价值凭证的复印件。如购货发票、工程预决算审核资料、工程财务结算资料、记帐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

3、报废、报损固定资产的鉴定资料和对非正常损失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5、其他证明资料。

(二)区会计中心审核后,提出处置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申请单位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批意见,将固定资产无偿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后,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预算外资金和事业收入等)更新固定资产的,必须先做好更新固定资产的资金报批工作和原有固定资产的处置报批工作。原有固定资产一律于新固定资产购置到位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无偿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八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保管的固定资产须定期归类、清理,设立台帐,根据区财政局审批的处置意见和固定资产移交情况进行逐笔登记备查。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调入固定资产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区会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须载明申请事由、固定资产明细清单。区属二级以下核算单位(含二级)的申请须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镇(街)属单位的申请须经财政所签署意见。

(二)区会计中心根据公物仓库库存和申请单位的需求等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填写《厦门市集美区固定资产调拨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二)报区财政局审批。

(三)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批意见,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固定资产移交申请单位后,申请单位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十条 对公物仓库中拟报废、出让(或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会计中心提出处置意见,填写《厦门市集美区公物仓库固定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三)上报区财政局审批,并根据区财政局的审批意见进行资产处置,涉及应评估、拍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公物仓库中固定资产的出售所得应及时缴库并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固定资产处置的管理,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涉及国家秘密的,在移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之前,须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对固定资产做好技术处理。如对计算机应按厦保[2001]04号文等有关规定做好技术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各类占有、使用固定资产的机关事业单位、党派、社会团体。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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