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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深圳拟修改信访条例 明确禁止阻挠依法信访行为-
  • 【发布单位】作者:游春亮 王桥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4-29 10:03:1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深圳拟修改信访条例 明确禁止阻挠依法信访行为-

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信访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近日提请广东省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继续审议。草案修改建议稿删除了原草案中引发争议的条款,加大了对信访机构的约束,拟将信访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删除“禁止信访者自残”

今年2月,草案首次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使用令人恐惧或者厌恶的服装、道具”上访的,被列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涤表示,特区信访条例立法的重点应该是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而原草案中有些条款约束限制过多过严。在初次审议中,曾有委员提出质疑,认为“‘使用令人恐惧或厌恶的服装、道具’主观性太强,实践中难以把握和操作”,建议删除。在此次提请继续审议的草案修改建议稿中,记者注意到,这部分内容已被删除。

此外,原草案中“禁止以实施暴力、自残、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相威胁”的内容也曾在公众中引发极大争议。有专家认为,这样的规定既没有可操作性又没有法律依据,而且“自残式信访”的根源往往不在信访者,而在接访人。若非绝望到极点,谁会甘心自残?因此这样的立法有为接访者推卸责任之嫌。在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建议稿删除了这部分内容。

陈涤指出,信访是公民的基本人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信访条例立法的首要目标就是将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予以落实,使公民可以方便地行使自己的信访权利。因此,修改建议稿在总则中规定:“信访人依法信访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进行非法干预或者阻挠。”

从源头上减少信访事项

陈涤表示,解决信访问题的途径是多种多样的,但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最终有赖于国家机关依法办事,从源头上减少信访事项的产生。因此,修改建议稿在总则中专门规定:“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为了方便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修改建议稿还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建立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提供便利条件。”

建章立制创新信访工作

除了在源头上强化国家机关依法办事理念之外,修改建议稿还提出建立一系列新制度,希望借此创新信访工作机制,提高信访工作效率。

修改建议稿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制度,负责人接待群众来访制度、走访信访人制度,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应当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同时,还规定有关机构组织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实现本市国家机关之间、本市国家机关与上级有关国家机关之间信访信息互联互通。

修改建议稿还要求国家机关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及时输入信访工作信息系统,便于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同时,修改建议稿要求有关部门建立信访救助制度,对信访事项难以划分责任主体或者无主管部门的信访人,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予以必要救助。

修改建议稿的另一大亮点是对信访工作的监督机制进行了创新。规定:“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应当建立信访监督员制度,信访监督员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普通市民、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中聘请,对信访工作专门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进行监督。”

立法矫正行为值得提倡

此次提请继续审议的修改建议稿充分吸收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公众意见,删除了一些引发争议、操作性不强、缺乏法律依据的内容。北京大学教授孔庆东认为,这样的做法值得肯定,相关部门有责任让老百姓实现无条件上访。

也有学者称,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矫正行为是对现行“部门起草”模式的一种有益纠正。目前,地方性立法在程序上往往是先由相关部门负责起草法律文件,这样一来,行政部门不免在立法草案中夹带一些部门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法律的公正性。因此,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站在更高的角度,确保立法的科学性,这样的立法矫正行为应成为一种常态。

但不能回避的是,禁止自残式信访的条款虽然被删除,但现实中这样的维权行为并未随之消失。有社会学者认为,虽不能立法禁止“自残式上访”,但这种行为绝不值得鼓励。若要真正消除自残式的维权行为,唯有确保司法公正,同时畅通信访渠道,让民意诉求上传下达,才能消弭自残维权之痛;同时也应以切实的权利保障,让民众彻底忘记“自己身体竟然也能成为维权砝码”这一本就不该产生的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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