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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辽宁:中介组织管理新规填补立法空白-
  • 【发布单位】作者:范春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5-30 09:41:2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辽宁:中介组织管理新规填补立法空白-

中介组织泄露个人隐私等,面临最高5万元的罚款;失信中介将被“通报”,并限制其再从事中介业务……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7日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据悉,这部条例是国内首部关于中介组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立法空白。


欺瞒客户、霸王条款、吃完定金吃差价、泄露隐私,这些都是部分地方中介组织的乱象。辽宁省现有市场中介组织9万多户,其中经济类、鉴证类中介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存在不少问题,中介组织的执业行为也不够规范。

为此,《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对服务作虚假宣传,强行或者变相强行提供服务;提供或者代替他人提供虚假资料、信息,出具虚假报告、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文件;伪造、变造交易文件和凭证,对委托人采取隐瞒、欺诈、胁迫、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利用收取的保证金、定金、预付款、样品或者其他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如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如上规定,法律、法规中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没有处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与此同时,对于中介组织的信用,法规还强调:行政管理部门记录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信用事项,建立信用档案,及时发布信用信息;实施对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奖励、惩戒、禁入或者退出市场的信用管理。

据介绍,《辽宁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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