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七种行为征信机构责任人最高可追究刑责-
  • 【发布单位】作者:陈菲 王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7-23 09:22: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七种行为征信机构责任人最高可追究刑责-

根据《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征信机构如果存在非法获取信息等七种行为,最高将可追究刑事责任。 征求意见稿规定,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信息;

——采集本条例禁止采集的个人信息;

——非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

——因严重过失泄露信息;

——未按规定对异议信息进行核查和处理;

——拒绝、阻碍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征信业务规则,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