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吴晓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1-08-03 13:26:4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南新律师执业条例:禁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业务竞争-
结合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强化了对律师行业的管理和监督,明确和细化了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管理和监督,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律师在执业中的违法、违反执业纪律和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律师协会控告和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控告人和检举人反映处理结果。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谈话提醒制度和问责机制,督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日常管理监督。
新修订的条例还规定,海南省律师协会统一管理本经济特区执业律师的人事档案。律师协会应当建立被处罚、处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通报制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良记录制度,并成立专门监督惩戒机构,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新修订的条例对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进行了细化和明确。根据规定,律师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介绍信,可以向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与所承办事务有关的情况,查阅、摘抄、复制与所承办事务有关的材料,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当给予方便,但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材料除外。
新修订的条例还明确,对获取的材料,律师不得在该委托事务之外使用。
为了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即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者采取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故意在委托人以及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违反以上规定的,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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