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殷泓 王逸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1-08 14:13: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光明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职业病防治法修改通过 防“开胸验肺”-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劳动者求诊无门而被迫“开胸验肺”等情况,新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诊断的要求”。
此外,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新法还具体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我们认为这些新规定将更加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解决过去职业病诊断鉴定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积极作用。”卫生部监督局局长苏志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据卫生部门公布,2010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病例27240人。其中,尘肺病23812例,比2009年增加了64.3%。
“估计近几年职业病病例会有一个大幅度的显现和增加,主要是由于执法力度的加大,把隐形的问题暴露出来。”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高世民解释说,由于职业病的隐匿性比较强,从接触职业病危害到发病需要一段时间,急性的是几个月,但更多的是一年、几年,甚至十几年之后才会暴露出来。由于前几年大量中小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投入少、欠账多,因此这些问题都隐含在用人单位内部。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这些问题也将逐渐暴露出来。
对于历史遗留的无法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职业病病人,应当如何得到救治?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滕炜表示,这些职业病病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各地的情况也不尽相同,宜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措施来解决其救治费用和生活保障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再多方筹集专项救治资金。
“目前实践中有些地方也是这么做的。因此,此次修法除规定这部分职业病病人可向政府申请医疗和生活救助之外,还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其他措施,使这部分职业病病人获得医疗救治。”滕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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