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潘从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3-17 15:54: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疆新修订旅游条例开始施行-旅行社强迫购物最高处罚5万元-
参团旅行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旅行社转团、被导游强迫购物或变相强迫购物了。今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旅行遭遇被旅行社单方面转团、拼团或强迫购物导致权益受损的,可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旅行社将受到最高5万元罚款。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条例》已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旅行社应独立经营旅游团队业务,需转团、拼团的,应征得旅游者同意,并在旅游合同中载明。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不得单方面转团、拼团。旅行社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到指定地点购买商品或购买指定商品。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假冒伪劣或失效变质的商品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先行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或销售者追偿。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单方面转团、拼团或者强迫、变相强迫旅游者到指定地点购物、购买指定商品等行为,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条例还规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上调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在执行前的六个月向社会公布,同一门票价格上调的间隔不得低于三年,上调幅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旅游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价格,不得强行出售联票。
景区内布满大大小小摊点,不仅破坏了一些景点,摊贩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也让人反感。此次修订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旅游景区(点)摆摊、设点,不得误导、纠缠、欺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开开心心旅游,“内急”找不到厕所却大煞风景。因此,条例首次将旅游厕所的建设问题纳入其中。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交通、环境、卫生、供水、供电、通讯、安全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对重点旅游项目、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旅游、商务、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企业应当重视旅游景区(点)、旅游线路沿线厕所的建设。修建与接待客流量相适应的厕所,保证卫生整洁,正常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党组书记池重庆说,有关旅游厕所问题是首次进入条例,这在全国也尚属首例。
到新疆来旅游,新疆美食也是不能错过的靓丽“风景”。此次修订的条例中,还增加了鼓励特色民族餐饮业发展的内容。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农牧区特色资源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和特色民族餐饮业,鼓励农牧民以多种形式参与旅游业,扶持农牧民开发具有当地特点的旅游项目。鼓励依托民间艺术、手工艺、历史建筑、婚俗、传统节日等资源开展民俗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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