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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吴新生 王恒志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4-27 11:13:3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制定的《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26日,记者从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江苏省总工会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条例》除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职责、实施办法等内容外,还首次针对劳务派遣人员权益受损的状况做出特别规定。


《江苏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于今年1月12日,在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上审议通过,江苏成为继广东之后全国第二个颁布省级相关法规的省份。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赵顺盘介绍说,江苏这次出台的《条例》全文共六章三十二条,在确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职责,监督的实施,有关单位和部门的配合支持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有许多新的亮点和突破。

《条例》首次将“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纳入工会监督范围;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增加了监督的刚性约束,除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改正外,工会可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还可以向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此外,《条例》还规定,对拒绝或者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拒绝向工会及其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匿、毁灭资料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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