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5-16 14:27: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我国拟定九类情形属国家秘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从重处罚
国务院法制办5月15日公布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故意泄露或屡次泄露国家秘密或一次泄露国家秘密较多的;拒绝提供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况或者隐匿、销毁有关证据的,将从重处罚。
就国家秘密范围,征求意见稿明确,保密法第九条所称“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是指下列情形:一是危害国家主权安全、领土完整、政权巩固和防御能力;二是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三是妨害国家外交外事活动;四是削弱国家经济、科技实力;五是妨害国家重要保卫对象和保卫目标的安全;六是妨害国家反恐怖、处理突发事件的手段、措施有效实施;七是妨害国家情报来源保护和情报活动;八是妨害依法追查危害国家安全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活动;九是导致国家秘密保护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去效用。
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应当解密的应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保密期限届满两个月前作出决定;延长保密期限使累计保密期限绝密级超过30年、机密级超过20年、秘密级超过10年的,应当报规定该保密事项范围的中央有关机关批准。
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在国家秘密载体上标明。
征求意见稿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经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安全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合格后,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涉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所在机关、单位报告:发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发现针对本人渗透、策反行为的;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非亲属人员资助的;与境外人员结婚的;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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