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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单位】扬州市
  • 【发布文号】扬府办发〔2003〕99号
  • 【发布日期】2003-07-26
  • 【生效日期】2003-07-2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府办发〔2003〕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经研究同意,现将《扬州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扬州市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要求,鼓励企业追求卓越,深化质量管理,加快技术进步,不断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能力,满足用户需求,坚持走技术创新和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促进扬州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表彰质量管理取得突出绩效的企业,特设立扬州市质量奖。为科学、公正、客观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扬州市质量奖是我市企业在质量管理上取得卓越绩效由政府授予的在质量管理方面的最高奖励。扬州市质量奖包括扬州市质量管理奖和扬州市服务质量奖。

第三条 扬州市质量奖评审工作须和国家经济产业政策紧密结合,遵循为企业服务的宗旨,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

第四条 扬州市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授奖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个。授奖有效期均为3年,期满后按当年评审标准重报重评。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五条 扬州市质量管理奖、扬州市服务质量奖评审范围为扬州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工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国有、民营、股份等多种所有制和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成立扬州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负责确定质量管理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获奖企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其主要职责是:拟订、修改评审管理办法和评审标准;组织聘用、培训评审人员;组织评审工作;监督管理获奖企业。

第七条 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辖区内企业的推荐申报工作,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四章 评审人员

第八条 扬州市质量奖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经济、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2、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较广的管理知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实践经验和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并为社会或同行所认可。

3、掌握质量管理最新知识和方法,并考核合格。

4、认真履行评审人员职责,严格遵守评审人员纪律。

第九条 每年实施评审前,对符合条件拟聘的评审人员进行当年评审标准培训,经确认聘用为评审人员。

第五章 评审原则

第十条 扬州市质量奖评审标准须体现市场经济特点,贯彻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反映国家对企业改革要求,跟踪国际质量管理的先进水平。既注重企业从市场调研、产品开发设计直至售后服务的全过程控制,更注重企业的动作效能、技术创新和满足顾客需要,突出在外部环境变化时企业内部的应变能力和发展潜能以及经济效益和在同行业中所处位置。

第十一条 为保证不同行业获奖企业的同一水平,制订统一、通用的评审标准。在同一评审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企业、工业企业、服务业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评审标准根据国家经济政策要求和质量管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1-3年修订一次,届时公布。

第六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企业争创质量奖是一项系统工程,应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得到社会的支持。企业要在接受全面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咨询服务和认真贯彻实施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前提下,对照评审标准,在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提出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必须依法经营,有强烈的质量法制意识,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质量工作。

2、有为社会广泛认可的名优产品或用户满意产品。经营上取得显著绩效。

3、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ISO9000族标准等先进质量管理方法,质量体系有效运行并取得显著成效,是所属行业和所在地区公认的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和经济效益显著企业。

4、近两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顾客重大投诉事件的发生(行业另有规定的按行业规定),没有发生质量违法行为。

5、环境保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七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企业自愿申报。凡符合质量奖基本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填写“扬州市质量管理奖申请表”或“扬州市服务质量奖申请表”,经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连同必要的证实材料一并报扬州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用户评价。以函调形式广泛征询申报企业用户的评价意见,并向申报企业反馈用户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 合议评估。对进入合议阶段的企业进一步进行详细分析和系统评估,严格控制并确定现场受审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现场审查。审查组对受检企业进行现场审查,审查企业的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是否符合评审标准;企业是否按其规定要求和实施方法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是否有实际成效,经综合评价后写出评审报告。

第十九条 综合评审。扬州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综合评审报告和用户评价报告,严格按照授奖企业名额择优提出获奖企业推荐名单。

第二十条 社会公示。对拟认定的获奖企业,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询社会意见。

第二十一条 审定批准。扬州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审查认定获奖企业。

第八章 获奖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根据现场审查的意见,制订质量改进计划,落实措施和进度,并保证改进的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应结合国家经济发展要求,制订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从本企业实际出发,不断深化企业内部改革,研究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模式和经验。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必须每年进行自我评审,按规定如实向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填报《扬州市质量奖企业年报表》,并抄送主管部门和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二十五条 扬州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健全获奖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获奖企业的管理,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获奖企业有效期满后,仍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报审定委员会办公室,参加当年质量奖的评审。

第二十七条 继续获奖企业不占用当年授奖名额,有效期仍为3年。期满未申请或申请未能再次获奖企业,则奖牌和证书自行失效,不再享受称号。

第二十八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一个月内书面报告审定委员会办公室。

1、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2、国家、省级或市级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不合格;

3、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质量水平明显下降,服务行业用户投诉增加,顾客满意度下降;

4、企业经济效益明显下降,产品水平落后陈旧,缺乏技术创新,市场萎缩。

经核查后,根据其严重程度对获奖企业给予警告直至撤销称号,并予以公布。对有意延误报告或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第九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九条 评审工作要坚持“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做到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评审透明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三十条 评审人员要公正廉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讲求效率,保守机密。对违反评审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评审人员资格资格直到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受评企业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章 获奖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获奖企业授予标有获奖年号及有效期的奖牌,注明获奖有效期的证书。获奖企业名单在媒体上公布表彰。

第三十三条 申报国家、省质量奖的企业,从获市质量奖的企业中择优选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申报企业需交纳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用户调查等费用,获奖企业还需交纳奖牌制作及公告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扬州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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