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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四川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下月实施-
  • 【发布单位】作者:杨傲多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08-10 14:55:3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四川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下月实施-

近日在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围绕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强化了对残疾人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劳动就业等基本权益的制度性保障,从原来的56条调整为52条,其中修改25条,删除31条,增加27条,涉及残疾人生活各个层面。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少雄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修订后的实施办法总结了多年来四川省残疾人保障工作的成功经验,借鉴了兄弟省区市残疾人保障立法的先进成果,突出了四川特色。

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川省有各类残疾人622.3万人,占全省总人口7.57%,其中农村残疾人口484.2万人,是典型的残疾人人口大省。实施办法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强化了各级政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责任。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加大投入;在福利、体育彩票公益金本级留成中应当按不低于10%和8%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残疾人工作。强化了地方各级残联组织“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明确残联组织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

禁止强迫残疾人劳动或从事街头乞讨

实施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强迫残疾人劳动或者从事接头乞讨等其他活动,禁止组织利用或者假冒残疾人从事违法活动。同时,鉴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强迫他人劳动和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力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相应的拘留和罚款行政处罚。

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康复和医疗是残疾人适应、回归社会生活的基础。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并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

实施办法还提出建立健全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的要求。

重视残疾人受教育、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各项权利

实施办法要求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全面实施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逐步发展残疾人高中教育、高等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

实施办法规定,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按不低于10%的比例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实施办法还规定,对靠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供养或者子女赡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核定并按规定纳入低保范围。为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代缴全部最低标准保险费。

建立无障碍建设长效工作机制

无障碍环境是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实施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改造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对在公共停车场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违反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相关税费减免优惠、侵犯残疾人劳动权和拒不执行残疾人优惠政策或者措施等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罚则,以强化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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