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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海南文昌出台《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作者:韩建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0-20 07:45: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海南文昌出台《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暂行办法》-

海南省文昌市近日出台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暂行办法》,根据考核、考察、审计、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组织部门考核等渠道,认定不适宜现职的干部,对其做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等,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加大整治“庸懒散贪”力度,完善干部管理机制。


据介绍,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是指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与现任职务要求不相适应的干部。分为不称职干部、不胜任现职干部、基本称职干部、人岗不相适干部四种类型。将依据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专项考核、干部考察结果;执法执纪等部门的情况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上级领导评价结果;群众举报、媒体曝光查核结果;组织部门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等渠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进行认定。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方式分为:免职、责令辞职、降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改任适合其特长的职务、同级交流、离职培训。被免职、责令辞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被调整的干部在新的岗位成绩突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相关规定,经组织考核符合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任用或提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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