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光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0-29 15:06:0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修订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超时驾驶屡教不改将问责运输单位-
“客运企业不得聘用吸毒人员、超时驾驶屡教不改将问责运输单位、将行人闯红灯罚款提高至50元……”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面曾向社会征集了56条意见和建议,并在法规的四个方面得到体现。
与现行办法不同的是,修改后的办法不仅发动公民直接参与立法,提高法规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还明确对禁止疲劳驾驶、禁止非机动车进入城市快速路、加强酒驾惩罚力度等社会关注热点问题和易引发交通事故的症结所在作出规定。
客运企业不得包庇吸毒人员
通过面向社会进行为期半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活动,共有10位公民对该办法提出56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既有针对办法修改草案提出的,也有针对法规文本提出的;既有立法方面的,也有执法方面的。经过梳理和研究,涉及单位报告驾驶员吸毒、保障门前道路通畅、机动车强制报废及禁止疲劳驾驶等四个方面意见在该办法中精彩“亮相”,成为三条新增条款。
在涉及毒驾方面,有些公民提出客运企业不得聘用吸毒人员,建议对毒驾人员新增限制性条款等意见。由于驾驶人吸毒,会严重妨碍其安全驾驶机动车,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隐患。因此,根据公民意见,修改后的办法规定,发现本单位机动车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民提出的意见是合理的,在立法中能够作出规定的,我们都尽可能地采纳。”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吴斌说,比如公民提出客运企业禁止雇用吸毒人员的意见,修改后的办法通过要求企业主动举报毒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注销其驾驶证;企业明知不报的,一旦发现不仅会注销驾驶人员驾驶证,还会对企业作出处罚,从而使这个问题可以得到解决。
除了要求单位报告驾驶员吸毒外,修改后的办法还根据公民意见,新增规定“单位设置门岗、广告和标示牌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前,应当办理报废的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吴斌表示,公民提出的意见多涉及具体的道路管理和行政执法,写入文本比较困难,但会交给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研究,保证道路安全法规的落实。
四类车辆强制安装“黑匣子”
机动车疲劳驾驶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刽子手”之一。尤其是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不堪设想。对此,修改后的办法明确禁止机动车驾驶人员疲劳驾驶。
修改后的办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一般每二小时停车休息一次,休息时间不得少于十分钟;连续驾车四小时的,应当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二十分钟。此外,还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二时至五时停止运行或者实行接驳运输,降低夜间疲劳行驶隐患。
吴斌介绍说,由于夜间行车危害更大,对长途客车运行分时间段管理。这是根据国务院相关意见制定的,对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
基于若是仅靠驾驶员自觉履行,条款的可操作性将大打折扣,修改后的办法要求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实时监控车辆有无超时驾驶行为,提供处罚依据。若是连续四小时驾车未按规定休息,不仅驾驶员要被处罚,对经处罚未改正的,运输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要承担责任,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电动车进入快速路将受处罚
提高对行人闯红灯、跨护栏罚款额度、禁止电动车进入快速路,也是修改后的办法中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两大新增“亮点”。
根据现行办法规定,行人、乘车人以及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三十元罚款。安徽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组成人员认为,处罚额度是2005年时设定的,现在看来处罚较轻,不利于维护交通道路安全。对此,修改后的办法将罚款额度提高到了五十元。
安徽省人大内司工委副主任马大伟介绍说,行人若是违反交通信号;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追车、扒车、强行拦车;或是抛物击车、进入高速公路,将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该处罚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醉酒驾驶非机动车、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是三轮车、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非机动车进入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及违反规定载人、违反交通信号规定、逆向行驶的,也是同样适用。
“由于这类交通事故多发,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法规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之内,提高了有关处罚标准。”马大伟说,这样做可以警示公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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