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光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2-10-29 15:24: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安徽继续审议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突发事件拟划分为四级预警-
安徽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近日继续审议《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草案)》。草案对可预警的三种突发事件进一步划分了预警级别,用四种颜色直观反映出不同事件的严重程度,以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根据草案规定,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若是以上三类突发事件处于即将发生或是发生可能性增大的状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
同属于突发事件的社会安全事件虽然没有分级,但草案细化了该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措施,要求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除按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外,还可以要求社会安全事件当事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引发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维持现场秩序,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根据事态发展,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时依法实施通信管控;对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社会管理、妨碍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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