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冯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8 13:38: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三部委联合发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日前, 为加强外债的全口径管理,有效调控外债总量,规范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后,境内外资银行外债总量以及中长期和短期外债结构将受到国家发改委、银监会、外汇局的控制。
《办法》中所称外资银行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办法》指出国家对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境内外资银行的外债包括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入、境外同业存款、境外联行和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非居民存款和其他形式的对外负债。
《办法》规定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上?不含1年期?的中长期外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按年度核定发生额;签约期限在1年期以下的短期外债,由外汇局核定余额。
《办法》还规定外汇局对境内外资银行借用外债情况和发放外汇贷款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外汇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办法》于2004年5月27号颁布,并将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文章原载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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