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全面推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3〕196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行为,市局于2002年下发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县试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在西城、朝阳、丰台、昌平四个区县局进行了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市局决定,自2003年9月1日起,对我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一律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暂行办法》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指标及其填表说明做如下修订:
1、增加第16栏“其中:本期预缴税款”栏,作为计算“本期应补(退)税额”的减数;
2、增加第19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栏;
3、由于增加了以上两栏指标,报表其他栏次序号做相应的调整;
4、上述指标的填报说明详见附件3。
二、《暂行办法》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执行时间为:
1、东城、宣武、朝阳、海淀、怀柔、对外国家税务局为2003年9月1日(税款所属);
2、其他各局为2003年10月1日(税款所属)。
三、请各区、县局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我市部分区、县试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32号),结合本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对内的学习培训及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OO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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