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陈丽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2-19 09:41:0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起草 保障饮用水安全-
代表建议立法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将起草
记者近日从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了解到,水利部已经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列入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并连续多年列入水利部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将在《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水功能区管理条例》等其他相关立法中进一步强化对饮用水水源的管理和保护。
在去年3月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储亚平等30位代表提出关于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的议案,并附有完整的法律草案。
代表们在议案中提出,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饮用水安全问题不容乐观。我国国家和地方已经制定了与饮用水安全有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各级环保部门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中积累的大量管理经验,国外立法提供的有益借鉴以及社会和群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普遍关注,为立法提供了成熟的社会条件。建议制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明确地方政府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机制,建立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规划制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评估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强化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强化相关法律责任,加大资金投入。
水利部和环境保护部认为,现行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抗旱条例、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都有关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系统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不强,还不能满足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的需要。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立法,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全面保护。环境保护部提出,考虑到饮用水安全保障涉及多个方面,建议抓紧研究起草保障饮用水安全的专门法律。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饮用水安全关系到国计民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主要标志。全国人大环资委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问题。为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6月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围绕有关问题开展专题询问工作,2012年2月上旬环资委召开会议,听取了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汇报,并组成专题调研组,分别赴江苏、江西、河南、湖南等省就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同时,还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相关委员会就辖区内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2012年6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听取了国务院关于保障饮用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汇报,明确要求认真梳理当前饮用水安全保障各环节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全国人大环资委认为,健全法律制度是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关键措施。一是建议国务院依据现行相关法律,尽快制定出台饮用水安全保障专项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部门职责和责任,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体系,全面规范和强化饮用水源建设和保护、安全供水、卫生监督等工作,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以适应保障饮用水安全的实际需要。二是各级财政进一步明确保障饮用水安全的资金投入,合理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建立合理的水价调整机制和财政补贴机制,推进水源保护生态补偿。三是强化技术支撑,加快研究和推进饮用水安全重点领域符合我国城乡实际的技术和工艺,组织好应用示范的总结和推广工作,为全面提升我国饮用水安全保障能力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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