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钱春弦 赵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4-24 11:15:2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扬汤止沸不如釜底抽薪-——聚焦中国旅游业顽疾“零负团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3日审议旅游法草案。这一草案涉及社会上反映强烈的旅游市场秩序混乱和旅游者维权难等问题,特别是如何治理“零负团费”现象,成为各界关注焦点。
让广大旅游者深受其苦的“零负团费”问题,既为社会各界所诟病,也是旅游法草案一审、二审中常委会委员关注的焦点。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产生“零负团费”的主要原因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应当予以禁止,并建议对此作出针对性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欺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旅游者要求,双方协商一致,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其实,棍子不能全都落到导游、领队身上。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一些地方、部门提出,实践中旅行社不向导游、地接社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这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应当予以禁止。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所谓“零负团费”接团,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在此低价经营恶性循环中,游客事实上陷入高价陷阱,导游甚至真正成为“鱼鹰”,陷入高压力带团境地,服务意识全无。从1995年新马泰旅游“零负团费”、2004年欧洲游“零负团费”,到海南等地的内地旅游“零负团费”,“零负团费”已成为我国旅游业迅猛发展之下的一大顽疾。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说,此次立法突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以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为主线,平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强化政府监管,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才能对“零负团费”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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