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李光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5-02 10:21: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合肥率先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建立黑名单对信用不良者“束足”-
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若是出现失信行为,其大名将会上榜公共资源交易“黑名单”,在一段时间内被“束足”禁入。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该条例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交易范围、交易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填补了目前国内该领域的立法空白,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由于目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无“公共资源”的明确概念,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对“公共资源”作出基本界定,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共性、公益性的资源。
填补领域立法空白
近年来,全国各地不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改革,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势头迅猛。截至今年3月底,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共计完成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拍卖、产权交易四大领域招投标项目20276个,总交易金额达到3660.76亿元,节约和增值资金累计达到1004.46亿元。进场交易项目和交易规模两项指标超过全省其他城市总和,交易总量位居中部六省省会城市前列。
在交易范围上,不仅包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还拓展到文化、版权、环境能源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在交易方式上,除招投标方式外,还大量采取拍卖、挂牌、询价等多种交易方式,形成了招投标“合肥模式”。
“为进一步巩固公共资源交易的改革成果,把公共资源交易纳入法制化轨道,合肥市率先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对所有参与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宋家伟说。而在此之前,国内各地交易改革都属于实践领域的探索,立法比较落后,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
建立统一交易平台
条例对交易平台的统一性作出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和结算、统一发布信息、统一竞得规则、统一监督管理。
在竞得规则方面,条例要求对实行代理的建设工程以及属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有效最低价竞得。对国有产权及股权交易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实行有效最高价竞得。
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但条例同时对提出的竞争主体资格条件作出限制,要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符合项目的合理需求,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
相对的,若是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文件、交易过程、交易结果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异议。按照规定,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实行目录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准入门槛,条例通过目录管理的方式“圈定”了市属公共资源交易的范围。除了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常见交易项目名列其中,还纳入了特许经营项目及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项目、行政及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排污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宋家伟解释说,鉴于地方性法规的相对稳定性,条例只规定了目录管理的基本领域,具体目录的制定和修订则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拟定,报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修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还应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
条例还规定,对于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询价、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对于暂时未纳入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范围的中央及省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实行“鼓励自愿进场”的原则。
限制失信者参与交易
为了规范交易过程中各方的行为,条例分别就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专家成员的行为以及投诉处理、标后监管等进行了规范,并规定“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和竞争主体以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记入不良信用档案”。
“目前我们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如果有失信行为,就像交警罚违规驾驶员一样扣分。当分数扣到了一定层面,就可以限制交易主体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招投标。”合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局长黄卫东说,去年合肥有87家违规企业受到限制投标的处理,这些企业被列入了曝光台上的“黑名单”。
黄卫东说,企业经过整改,等到限制投标的期限过了,还是可以进行投标的。但是失信行为仍会记录在案,具有一定的威慑力。
此外,条例还对上位法没有规定处罚而实践操作中存在的四种不诚信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擅自中止、终止交易,不及时确认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不履行交易项目验收职责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擅自放弃项目竞得资格或者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的,除责令改正外,可以处竞得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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