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余嘉熙 王基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8-07 14:46:4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工人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河南“保护隐私新规”引发热议-
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最高可罚3万元
一部由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旨在保护公民隐私的地方性法规,连日来由于上海法官涉嫌集体招嫖事件而引发热议。河南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今天公开回应说,法规的出台此前经过长时间的反复调研和论证,且在8月1日就已经审议通过,与8月2日网上爆出的上海法官涉嫌集体招嫖事件没有关联。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
8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存的信息,否则将面临最高3万元的罚款。
据悉,目前在一些公园、道路、小区、宾馆、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出现越来越多的监控摄像头,一方面对违法犯罪起到震慑作用,另一方面也让人产生了对公民隐私权侵害的担心。此次河南出台的法规,对公共场所摄像头能否安装、如何安装作出明确界定。“比如,宾馆的走廊里可以安装监控系统,但房间内就不能安装监控设施。”
这则本来不太引人注目的新闻,却由于8月2日上海法官涉嫌集体招嫖事件中有关监控视频在网上曝光,引发社会各界热议。
“对传播监控视频的行为进行处罚,不利于监督贪腐官员。”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法律系刘显刚认为,如果对于“侵犯隐私权”这种民事违法行为设定行政罚则,尽管是以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名义,却可能变相“保护”了某些腐败行为。
但也有不少学者强调,监督不等于侵权。“如果说视频监控系统谁都可以使用,甚至买卖里面的信息,那么谁还能在摄像头下有安全感?”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的薛少卿律师认为,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不应以牺牲公民隐私权为代价。从这方面看,河南“禁传视频”条例出台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符合法律规定。
“可以试想一下,如果拍摄的视频,不足以认定是违法犯罪,仅仅是违反社会公德,甚至就是公民的隐私,监控视频管理人员私自放到网上传播,是不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河南省人大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因此《条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查看、复制机房系统采集保存的信息。但是对于一些腐败现象和违法嫌疑,并没有堵塞言路。普通公民没有侦查权,如果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后,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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