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志月 宋世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08-13 09:21: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北再审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目光投向公益性群众性-全民健身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因年久失修,小区里的健身器材成了“摆设”;公共健身场馆或设施向社会开放,但其开放时间或收费价格让不少公众望“馆”兴叹;城市健身设施齐备,农村往往难以享受……
针对全民健身工作中出现的以上问题,《湖北省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二审稿)》给出解决方案。近日,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再次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全民健身工作面向基层
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全民健身要体现公益性和群众性,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健身需求,要重视基层全民设施建设和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提高基层组织体育公共服务的能力,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
对此,草案明确将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纳入政府职责。草案规定,全民健身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参与、服务大众等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精神文明创建。
为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加大投入力度,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将全民健身活动、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群众体育组织建设等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增加。
“立法的亮点之一,就是统筹城乡,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综合法规处干部陈超说。
草案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应当统筹城乡全民健身事业发展,对学校、乡镇、社区以及农村贫困地区的健身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扶持,完善和提高基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功能。
草案还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基层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保证健身设施利用效率
为保证公民有充足的场地进行健身活动,草案明确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力度。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公共体育设施用地定额指标的规定,将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选址应符合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群众的原则。
同时,草案明确,新建、改建和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配套的全民健身设施,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
陈超介绍,全民健身事业的发展,既要大力建设全民健身设施,更要保证这些设施的利用效率,避免“建后闲置”,草案对此也作出了规定。
草案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不需要增加成本投入和专门服务的,应当免费;有成本消耗、需要人员管理和服务的,可以按照规定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并向社会公示。
同时,草案还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其他组织在不影响工作、生产秩序、教学秩序和安全的情形下将所属体育设施向社会开放。
推行全民健身技术指导
“不懂健身而盲目健身、健身不成反而伤身的事,近几年也时有发生。”陈超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此次立法专门就社会体育指导员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发挥自身的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推行社会体育指导员制度,免费为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公益性社会体育指导员免费为公民健身提供指导;经营性的健身场所应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社会体育指导员;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配备社会体育指导员。
此外,体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建立以社会体育指导员为主体,优秀运动员、教练员、体育工作者、体育教师、体育专业学生、医务工作者等参与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队伍,为全民健身活动提供指导服务。
学校开展多种体育活动
为防止因升学压力而挤压体育活动时间,草案明确规定,学校必须保证在校学生每天1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开展广播体操、眼保健操和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1小时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运动会;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开展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适合学生特点的校外体育活动。
草案同时规定,中小学校应当将体育课列为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科目;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幼儿体育健身活动。
为避免体育活动流于形式,草案还规定了考核保证措施。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将结果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教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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