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疆:房屋征收补偿严禁暴力威胁、 中断供水、停职开除手段-
  • 【发布单位】作者:潘从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2-01 16:05: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疆:房屋征收补偿严禁暴力威胁、 中断供水、停职开除手段-

从明年起,在新疆全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职、离岗、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强制搬迁。这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并于今天正式对外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据记者了解,这一备受新疆广大群众瞩目、涉及民生的地方政府规章从组织起草到批准、发布历时一年半终于顺利发布实施,办法在起草过程中,先后两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还召开了立法听证会,广泛征集社会公众、被征收人、律师、专家学者、征收部门的意见。《实施办法》的出台将对新疆建设发展中房屋征收工作起到积极的规范、引导作用。

《实施办法》对征收补偿焦点问题的处理上凸显了几大亮点:严格确定征收范围,规定房屋征收范围内用地不得用于非公益性项目建设,其中,旧城区改建项目在未完成补偿安置之前不得批准实施非公益性项目建设;对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以及与登记不符的房屋,确定了核实认定标准和补偿安置原则;明确了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委员会由自治区统一组建,确保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的公平、公正及权威;对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作出强制性规定,只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政府才能作出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签约比例达到90%以上,签约协议才能生效,由征收部门组织搬迁;达不到签约比例的,征收决定停止执行,此举无疑是对被征收人利益的最大化,旧城区改建与否最终由群众说了算;明确了住宅征收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同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确保被征收人不因房屋征收而降低居住使用条件;建立房屋征收咨询性评估制度,在拟定补偿方案前,由征收部门委托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咨询性评估,测算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总金额;对临时建筑、停产停业损失、承租人的补偿、政府奖励和补助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小房大院的补偿、城中村的补偿作出规定。另外,办法还细化了房屋征收补偿程序,增强了可执行性和操作性。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建设、房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公安、信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方式,以及停职、离岗、降级、开除等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和强制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由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采取暴力、威胁、散布谣言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不得对非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实施房屋征收,项目建设单位采取欺骗、暴力、威胁或者干扰房屋所有权人生活等方式,迫使房屋所有权人签订协议、强制搬迁的,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依法撤销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