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莫小松 马艳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3-12-11 14:57: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西出台文物保护新条例-未经批准拍摄文保单位将被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近日获得通过,并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11日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变更文物保护单位行政隶属关系的,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已经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得撤销。
根据条例,文物的等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有关机关应当在结案后三十日内连同有关资料无偿移交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文物以及损坏文化保护设施,情节尚不严重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可处200元以下罚款。如果是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崖壁上新刻今人、古人作品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物安全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制定文物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对于近年来多发的影视剧组破坏文物和国家自然保护区的事件,条例规定,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广告以及其他音像制品需要拍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拍摄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使用其进行演出的,由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文物及文物场景损坏的,依法责令限期修复或者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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