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
(办字〔2003〕7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领导
这次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重点在市、县。各市、县政府要增强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督导检查,认真抓紧抓好。市、县政府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认真做好部署、督促和指导工作,确保治理整顿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关领导干部要带头纠正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要做到不说情,不护短。各级计划、监察、建设、审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严格执法,形成合力,确保治理整顿不走过场。
二、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各类园区、开发区违法违规占地问题
(一)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园区、开发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停止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园区、开发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商贸开发区、工业园、创业园、软件园、环保产业园、物流产业园等。设区市及以下政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批准设立以成片土地开发为条件的各类园区、开发区。对顶风违纪突击审批和突击设立开发区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二)对现有各类各级园区、开发区进行全面清查。清查的重点是省及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以及未经批准而扩建的国家级开发区。清查的内容包括:开发区的名称、数量、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批准规划面积;当前规划面积、征地面积、出让面积、收取出让金总额和已建成面积;选址和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供应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项目和规模、国内生产总值、包括税收在内的现有优惠政策等。对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缺乏建设条件、项目和资金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办,所占用的土地要依法收回,能够恢复耕种的,要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复垦后还耕于农,严禁弃耕撂荒;对整改后确需保留的,由省人民政府严格审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审批;对经国务院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的开发区,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对照检查,对超过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的开发土地,要依法处理,该核减面积的要核减,该缩小范围的要缩小,该扣回用地指标的要扣回。(三)加强对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凡是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违法下放规划管理权的,必须立即纠正。
三、依法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坚决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避免由于土地过量供给而造成土地价格滑坡和土地资源浪费。依法确定供地方式,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都必须向社会公开;除法律规定可以行政划拨的外,均必须实行有偿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供地。对不执行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要严肃处理。严格限制协议供地范围,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按照地价评估、集体审核、结果公开的程序进行,接受社会监督,避免暗箱操作。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法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严禁低价出让土地和擅自减免土地出让金,各市、县不得以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务件。要加强对土地市场运行的监测和分析,公开土地市场信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调控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土地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四、加大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力度,做好今后阶段的各项工作
目前,我省的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已进入整改和检查验收阶段。各市、县要对前一阶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回头看,总结经验,查找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下一阶段的治理整顿工作。要对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检查清查是否全面彻底,揭摆问题是否认真深刻,在此基础上对清查出的问题进行梳理,分门别类拟定处理意见。对违法违纪问题要纳入法定程序处理,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主动纠正。要特别注意加大典型案件的查处力度,省、市、县都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件在媒体上曝光。治理整顿的主要工作要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五、依法行政,全面加强土地管理工作
要加强土地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土地审批管理,严格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管理,严格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加强耕地保护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根据科学的行业用地标准审批土地。因经济建设发展确需调整规划、计划的,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批准用地、不得批准贷款。
要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规范协议出让行为,严格限制划拨用地范围。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动态监测和分析,对土地供应适时进行总量、结构的调控。要加强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做好土地登记、调查、监测等基础业务工作,积极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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