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江西省
- 【发布文号】萍乡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67号
- 【发布日期】2013-10-15
- 【生效日期】2013-10-1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萍乡市人民政府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萍乡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规定
萍乡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规定
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萍乡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规定》已经2013年9月27日召开的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10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
2013年10月15日
萍乡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外人士,指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人自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引进资金、高端人才、先进技术,或者培训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本市投资生产性项目实际投入折合人民币2亿元以上,投资非生产性项目实际投入折合人民币4亿元以上,且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资助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福利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建立友好城市关系、发展经济、科技、文化等双方合作交流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本市作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四条 设立萍乡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负责对荣誉市民的评审和管理工作。评选委员会由分管外事侨务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委员,成员由市政府办、市外侨办、市台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民政局等组成。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日常及管理工作。
第五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自荐和推荐。根据本人申请,向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自荐。征得本人同意,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推荐。自荐和推荐材料,均由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直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二)初审。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自荐和推荐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三)评审。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对初审符合授予条件的,提出评审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授予。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六条 荣誉市民享受本市市民同等待遇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
第七条 荣誉市民评选活动原则上每3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定期为其提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荣誉市民评选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一)荣誉市民因触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的;
(二)发生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符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在申报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应当通知本人;无法与本人联系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介进行公告。
第十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所需工作经费财政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9月28日印发的《萍乡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萍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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