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简工博 王海燕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4-23 16:06: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新网-解放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对“克隆车”零容忍:发现直接没收-
“黑车”营运被查处2次没收车辆、“克隆车”可直接没收车辆、暂扣“黑车”逾期未接受处理经公告后可予以拍卖……昨天上午,《上海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若干规定(草案)》提交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
按照现行的客运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对非法客运行为的处罚手段限于最高额度5万元的行政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对当事人驾驶资格和车辆处罚都作了规定,从地方性法规层面进一步提高处罚力度。
据介绍,非法客运管理涉及4部地方性法规,涉及面广、程序复杂。此次采取若干规定的立法形式,在已出台的4部地方性法规基础上对查处车辆非法客运作出特别规定。
此外,备受关注的非法客运执法取证问题并未出现在草案中。据介绍,接下来将会出台相关政府规章,对取证问题作出规定。
查处2次没收车辆引争议
草案规定,从事非法客运活动一旦被查获,将被暂扣车辆并予以处罚;被查获2次以上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相关车辆。
而喷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客运出租汽车专用营运标识和设施的,即俗称的“克隆车”,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没收车辆及相关标识、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克隆车伪装性强,违法意图明显,对客运市场和乘客的危害性大。”一些常委会委员认为,草案明确 “只要汽车喷涂客运出租车专用车身颜色、安装专用运营标识和设施”,无论是否正在从事非法客运活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都可直接没收车辆,加大了对“克隆车”的处罚力度。
“没收车辆的前提是被查处2次,这对于非法客运行为的查处显得太‘文绉绉’了。”一些委员提出,惩治酒驾之所以效果明显,严厉的法规功不可没。叶青等委员建议,将被查获2次非法客运可没收车辆改为 “情节较严重的没收车辆”,其中可涵盖“在医院、超市、公交枢纽门口拉客”、“驱赶正规出租车”、“威胁乘客”、“违法两次以上”、“抗拒执法”等多种情形。
非法客运处罚更具操作性
除了没收车辆外,草案还规定对从事非法客运活动的驾驶人,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6个月;如果存在应当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则吊销其驾驶证。
目前,深圳、珠海、昆明等城市在地方立法中明确交警部门可以暂扣直至吊销非法客运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不过据了解,这三个城市实际执行吊销驾驶证的案例几乎没有。因此,草案没有对非法客运驾驶人设定“吊销驾驶证”的处罚规定,而是设置了暂扣驾驶证3—6个月的处罚。
“加大对非法客运车辆驾驶人的处罚有必要,但应有更具可操作性的方式。”一些委员提出,香港等地将非法客运列入“破坏经济罪”,处罚十分严重,使违法成本大大提高。
暂扣车辆无主认领可拍卖
一辆二手车几万元,重新包装后变身“克隆车”上路拉客,一旦被发现后即弃车逃离,这是执法人员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由于车钱还抵不上罚款额,一些“黑车”司机干脆弃车不顾,导致一些非法客运车辆长期滞留积压。目前,全市此类滞留在执法部门的车辆已近千辆,财政需负担大量停车费用。
为此,草案完善了暂扣车辆处理环节,若无法查明违法当事人或当事人逾期未受处理,执法部门公告60天,仍无人认领,即可拍卖车辆,拍卖费用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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