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郄建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4-28 14:29:5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环保法让环境治理不再是政府部门单打独斗-环保监管责任加重面临双刃剑-
至少研究10年、调研论证3年半、历经4次审议,在环保部副部长潘岳看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体现了注重立法质量、注重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严谨态度。
就新环保法,今天潘岳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在感谢相关立法部门的同时,他表示,新环保法在加重行政监管部门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对监管部门严厉行政问责措施,环保部门将面临“双刃剑”的考验。
推动绿色发展模式
对于新环保法修订过程,潘岳说,在修订期间,全国人大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一次收到社会各界12000条意见,第二次收到2000多条意见。
潘岳认为,新环保法实现了3个突破。
“第一个突破是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潘岳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环境容量等超载区域实行限制性措施,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针对这些要求,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
潘岳表示,这些规定将成为推行绿色国民经济核算,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发展模式,促进中国经济绿色转型的重要依据。
明确公民环境参与权
潘岳认为,新环保法的第二个突破是推动多元共治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潘岳说,新环保部改变了以往主要依靠政府和部门单打独斗的传统方式,体现了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其中,新环保法明确,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同时,新环保法还规定,国家建立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机关优先绿色采购;国家建立环境与公众健康制度;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潘岳说,新环保法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新增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要求各级政府、环保部门公开环境信息,及时发布环境违法企业名单,企业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排污单位必须公开自身环境信息,鼓励和保护公民举报环境违法,拓展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范围。
加重行政监管部门责任
潘岳说的第三个突破是“新环保法加重了行政监管部门的责任。”
在他看来,环保监管职权是一把“双刃剑”。新环保法一方面授予对各级政府、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环境监察机构可以进行现场检查,授权环保部门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设施设备可以查封扣押,对超标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可以责令限产、停产整治。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设计了罚款的按日连续计罚规则;针对未批先建又拒不改正、通过暗管排污逃避监管等违法企业责任人,引入治安拘留处罚。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对环保部门自身的严厉行政问责措施。违规审批、包庇违法、发现或接到举报违法未及时查处、违法查封扣押,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未依法公开政府环境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重权在手,环保人岂能不去铁腕治污;重责在身,环保人又岂能不去勇于担当。”潘岳表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新环保法的修订,此次修订最大限度地凝聚和吸纳了各方面的共识,体现了今后一段时期环保的实际需要,这是现阶段最有力度的环保法。
潘岳透露,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张德江委员长以及张高丽副总理都对新法修改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目前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坚决贯彻这部新法。”他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一是要准确领会、尽快熟悉新法;引导企业和公众适应和运用新法。
“最重要的是加强执法。”潘岳表示,将把推动新法的有效实施视为考验环保部门执行力的关键时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