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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修订的海南省实施教师法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 【发布单位】作者:邢东伟 翟小功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06-23 14:29:1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修订的海南省实施教师法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新修订的海南省实施教师法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办法提出,加强师德教育,完善师德考核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用、考核、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师德是教师的灵魂,新修订的办法针对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师德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师德教育,建立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新修订的办法提出,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师德教育,将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师培养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完善师德考核制度,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用、考核、职务评聘、表彰奖励的首要内容,对教师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制。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的师德监督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对教师违反师德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强化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

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新修订的办法加强对教师岗位、编制、培训和考核等方面的管理,完善教师退出机制。

新修订的办法指出,实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定期注册不合格或者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新修订的办法认为,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实行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新进教师应当实行公开招聘。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省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每三年至五年对全省教师编制总量进行核定和调整。

新修订的办法还明确,教师参加培训、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考核、职务评聘和晋升的必备条件。

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针对农村师资力量薄弱、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新修订的办法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通过政策扶持鼓励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任教。

新修订的办法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补足配齐各学科教师,在教师编制配备、职务评聘和晋升、工资待遇、表彰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和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学校任教。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时,应当具备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任教的经历。

特殊教育教师肩负着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的重要社会责任,新修订的办法针对特殊教育教师匮乏等问题,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新修订的办法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力度,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特殊教育津贴,在教师职务评聘等方面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对长期从事特殊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

新修订的办法认为,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应当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得违法解除聘任合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教龄和工龄计算、业务培训、表彰奖励、科研立项和课题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社会活动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的权利。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随意解聘民办学校教师、拖欠教师工资、不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教师流动困难等问题。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推进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的合理流动。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流动的,其工龄、教龄连续计算。

规范言行保障教师的申诉权

新修订的办法明确,教师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保障教师的申诉权和相应的行政复议、诉讼权利。

新修订的办法还明确,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师法或者本办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教师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的,吸毒、赌博、酗酒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在学校内吸烟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迷信活动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处分或者解聘;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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