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章宁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10-27 09:21:0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东:“裸官”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及在敏感职位任职-
《广东省预防腐败条例草案》10月22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作为广东省今年的重点立法项目,草案不仅明确要求,不按要求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的,不予提任;“裸官”不得担任领导职务及在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等规定外,还提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支持舆论监督工作,为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提供方便,不得封锁消息、隐瞒事实、干涉舆论监督。
《法制日报》记者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去年,汕头、珠海两个经济特区率全国之先出台预防腐败条例,为反腐防腐立法的开展进行了有益探索。
作为中国首部预防腐败的地方性法规——《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要求规范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依靠以居民身份证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信用防腐;《珠海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提出预防腐败的预警与倒查机制,建立和推广运用廉情预警评估系统,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全方位预警机制。
此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波曾向记者透露,广东在预防腐败立法方面将“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主线贯穿于立法始终,首先解决预防什么的问题,将着眼解决广东反腐败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为此,草案明确提出,预防腐败工作以防止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滥用权力为重点,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集体承担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腐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记者注意到,草案着眼于预防,致力于明确预防腐败工作的责任和机制,通过问题导向,按照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立法框架,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以此解决官商勾结、裸官贪腐、收受红包礼金、变相受贿,领导干部的亲属、子女、特定关系人间接受贿、干部“带病”提拔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以及在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对于履行预防腐败工作,草案不仅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职责,还明确监察(预防腐败)机关、审计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该领域的工作职责,特别要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应当履行:执行企业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集体决策制度;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制度,加强对经营管理和财务等活动的监督;规范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
曾有专家表示,我国出台反腐败法首先要解决的是官员财产公示问题。从近年来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分析,之所以腐败案件涉案金额日益增大、群体腐败增多,很重要原因在于对公务人员的财产无法全面监管。
草案就此规定,领导干部应按照要求每年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核实或者按一定比例定期抽查核实;拟提任领导干部的,应当如实报告个人婚姻状况、房产、投资、债务、配偶子女从业以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逐步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按要求如实报告的,不予提任。
为了解决“裸官”的贪腐问题,草案提出,国家工作人员配偶或子女移居国(境)外的,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及时报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照规定不得担任有关领导职务,不得在重大涉密、安全、财政、金融监管、人事、财务等重要岗位、敏感岗位任职。
值得一提的是,为了预防干部“带病”提拔,草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前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晋升之后被查处并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问题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此外,草案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廉洁教育,把廉洁教育贯穿于国民教育全过程和国家工作人员履职全过程;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把廉政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列入有关培训的必修课程;拟担任领导职务、执法岗位职务和其他重要岗位职务的,应当通过相关廉政法律、法规和行为准则的培训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廉洁教育纳入国民教育总体规划,贯穿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
草案还明确,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建立完善保护举报人、证人和鼓励实名举报的制度,对于受理范围内的实名举报,应当优先办理并全部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信息。
草案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阳光政务、信息公开来预防腐败,比如,完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平台,制定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建立省、市、县、镇联通的网上办事大厅,详细公开财政预算决算、部门预算决算、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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