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先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4-11-02 07:46:16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行政诉讼法制定25年后首次大修-“民告官”更加畅通 明年5月1日起施行
11月1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全文共计61条,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修改的最大亮点,是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表现在:一是具体列举了除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一些社会权利,比如社会保障权、公平竞争权等等;二是把部分行政合同也纳入到受案范围;三是把“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行政行为”,更加便利了立案难问题的解决。此外,对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决定》规定可以在提起具体诉求时提出审查请求。
另外,《决定》明确提出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起诉的权利,扩大原告资格,延长起诉期限等等,进一步加强对公民诉讼权利保护,切实解决立案难问题;提出要适时解决行政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并增加了调解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明确复议机关维持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作为共同被告,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完善管辖制度,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确定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一审行政案件;完善判决形式,增加了确认违法判决和确认无效判决等判决形式,切实强化了法院审判权力,等等。
行政诉讼法是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实施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公民权利意识、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诉讼案件逐渐增多,一些行政机关千方百计不当被告,导致很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纠纷进入信访渠道,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信访不信法”情况。统计显示,近年来全国法院年均受理行政案件仅有十几万件,占全部案件总量的比例很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于拓宽“民告官”法律渠道,完善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机制,改进和完善行政诉讼起诉、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强化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均具有不可忽视的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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