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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1-01 11:33:2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京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企业裁减人员规定拟将禁裁人员从四类扩至六类-
今后,企业裁减人员的行为将戴上“紧箍咒”。昨日,国务院法制办对外公布《企业裁减人员规定(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明确禁止裁员的六种范围,其中包括孕期女职工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的职工等。
意见稿规定,裁减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人员的,适用本规定。
六种范围人员不能被裁减
比起1994年的《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中对于“不得裁减人员”规定的四类情况,本次的意见稿的禁止裁员的范围扩大至六类。
与1994年的规定相比,增加的两类禁止裁员的范围分别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以及“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除了以上两类之外,其余四种情况分别为: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烈士遗属与退役士兵优先留用
1994年的规定中,并未对优先留用人员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在2008年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中则有了明确。
《劳动合同法》中提出了三类优先留用人员,分别为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在现行的劳动法的基础上,此次的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了企业优先留用人员范围,将“烈士遗属、本单位接收的退役士兵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纳入优先留用范围。
意见稿同时规定了企业裁员后的义务,即企业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此外,企业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尚未就业的被裁减人员中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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