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郄建荣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4-14 11:17: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环保部新法征求意见 公众有望参与重大污染事件调查-
作为新环保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环保部13日公开了《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公众可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代表可以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或监督员,对环保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环保主管部门要为环保社会组织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协助。
公众可参与编制环评报告书
今年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最大亮点之一,就是设立专章规定了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新环保法第五章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这一章同时对环境公益诉讼等进行了规定。
环保部表示,征求意见稿就是为落实第五章的规定而制定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范围包括: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规划和标准;编制规划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可能严重损害公众环境权益或健康权益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及相关公益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受直接影响群众可参与论证
众所周知,公众参与的前提是必须了解情况,掌握相关信息。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回应或反馈公众的意见、建议和举报,为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服务和支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公众意见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其他公众平台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外的相关环境信息。”征求意见稿说,公众认为环保主管部门公开的环境信息不完整时,可以依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的规定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开相关信息。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公众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公众认为其环境权益受到侵犯的,可以通过法定途径寻求行政或司法救济。环保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众对相关事项或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社交媒体公众平台等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可能受直接影响的单位和群众代表可参加环保主管部门召开的听证会。
征求意见稿对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产生的方式也进行了规定,“听证会正式代表在申请参加听证的人员中随机抽取,并将拟参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征求意见稿提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环保组织代表可担当监察员
征求意见稿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聘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对本部门和下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提出,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的代表也可担任环境特约监察员,对本部门和下级环保主管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不仅如此,征求意见稿还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应当聘请环保社会组织代表、环保志愿者担任环境保护监督员,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行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征求意见稿要求,环保主管部门支持对环境保护事务的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受理举报的环保主管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征求意见稿说,环保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查核实举报的事项,将调查结果和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必要时,应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向公众公开。
征求意见稿鼓励有条件的环保主管部门设立环保有奖举报专项资金;公众举报情况属实的,可对举报单位或人员予以奖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工作机制,定期对公众参与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对于新环保法的这一规定,征求意见稿说,符合法定条件的环保社会组织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申请对被告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主管部门为其提供协助的,该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范围内为其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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