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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甘肃:重大行政决策严禁漏报瞒报反对意见-
  • 【发布单位】作者:张钦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5-05 15:13: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甘肃:重大行政决策严禁漏报瞒报反对意见-

将于6月1日实施的《甘肃省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规定》指出,全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严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只听取赞成的意见,严禁漏报、瞒报反对意见和修改意见。


记者5日从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了解到,《暂行规定》还明确,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导致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以及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甘肃省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按照《暂行规定》,甘肃省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其中,在公众参与方面,甘肃省政府相关承办单位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公示、调查、座谈、论证、听证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甘肃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行政决策包括提出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重要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等10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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