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3〕30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纠风办、监察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审计厅、新闻出版局《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8月20日
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育厅 自治区纠风办 监察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审计厅 新闻出版局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2003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59号)精神,以及自治区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廉政工作会议部署,现对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治理工作主要任务
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应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自治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齐抓共管,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建立健全教育乱收费监督制约机制和教育投入保障机制。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强化监督、健全制度、狠抓落实,使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一)全面清理教育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无权制定出台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各类教育收费政策,立即全面清理本地区教育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各地区自行制定出台的教育收费项目要立即废止。今后,盟市、旗县人民政府及教育、财政、物价管理等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提高教育收费标准。各盟市教育、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务于8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认真落实“一费制”收费办法
各地农村牧区小学和初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一费制”收费办法,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小“一费制”实行范围,或提高自治区规定的“一费制”收费标准。
(三)严格执行高中择校生“三限”政策
各地区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应认真落实“三限”(限人数、限钱数、限分数)政策,严格执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级中学办学行为的几点意见》(内教发〔2002〕42号)精神,即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人数限制在本学校招生计划20%以内,分数不能低于本地区普通高中招生最低录取分数线,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更改自治区规定的“三限”政策标准,应将择校生纳入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统一向社会公示招生比例、人数、分数和收费。
(四)切实规范学校收费、代收费行为
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精神,以及自治区教育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内教财字〔2003〕28号,以下简称两个《收费通知》)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初中、小学应坚持分片就近入学原则,除借读生按规定收费外,各地区不准自定收费标准招收“择校生”。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以组织辅导班、补习班等理由向学生收取费用。中小学校除代收课本费外,不得为学生办理其它任何性质的代收费项目。学生办理保险,要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规范管理中小学生保险工作的几点意见》(内教办发〔2003〕28号)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面向学生的各类服务项目,必须遵循自愿原则,不得为学生统一购买各种复习资料及文具用品,不准向学生收取饮水费等服务性收费。各盟市教育部门应尽快在本地区实行中小学生校服统一招投标采购。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有关部门近年来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收费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收费管理各项制度,强化对学校收费和使用方面的监督制约机制。
(五)禁止搭车收费及各种形式的摊派
坚决制止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向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搭车收费或其它各种名目的摊派,不准强制学校和学生订阅报刊、图书,推销商品。对以上违规做法,学校应坚决抵制。
(六)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工作
各级各类学校都要将资金管理使用工作做为校务公开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校务公开。应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457号)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和收费依据。对于违反自治区统一规定的收费政策以及没有公示的收费项目,学生有权拒绝交纳。
二、治理工作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制
各地区应切实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盟市一级应建立相应的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真正承担起既管行业又管行风的双重工作职责。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治理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对领导不重视、工作不积极、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单位要及时督促,责令其整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单位,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分。
(二)整顿教材出版发行市场秩序,努力降低教材成本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改办等部门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4号)有关规定,纠正教材、教辅出版发行工作中的违规行为,整顿规范教材、教辅出版发行市场秩序,严格执行教材、教辅管理相关规定,不再将教辅材料纳入《教学用书目录》,不再向学校印发教辅材料《推荐目录》。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加强教材成本监管,加快教材订购招投标工作,努力降低教材成本。教材出版发行部门必须及时、足额保证农村牧区中小学所需黑白版教材,减轻学生和家长的经济负担。
课本费属学校代收费项目,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学校应将所代收的课本费,特别是实行“一费制”收费的学校留出的课本费,及时转交课本发行单位,坚决杜绝长期拖欠课本费的现象。
(三)加大财政保障和支持力度,确保中小学正常办学所需基本经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决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3〕25号),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牧区中小学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规定,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正常办学所需基本经费,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投入机制。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教育投入“三个增长”的规定,即“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对于农村牧区实行税费改革以及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后,学校公用经费不足的情况,应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公用经费标准,由旗县财政预算安排;旗县财力不足、预算安排有困难的地区,盟市财政要通过转移支付方式解决。中小学教师工资统一划归旗县财政拨付后,绝不允许再出现新的工资拖欠现象。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区调整和完善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保障教育投入机制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
(四)加强学校收费收入和支出管理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学校收费收入和支出的财务监管及审计监督,认真按照两个《收费通知》和财政部领导在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即“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学校收费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准将学校收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从中提取任何性质的调节基金,禁止挤占、平调、挪用、截留学校收费收入”;“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杂费、借读费收入全部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基建等开支;普通高中、高等学校的学费收入,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代收的课本费,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学校的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严格核定教职工编制,努力降低教学成本
各地区要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抓紧完成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通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和教育布局调整,努力精简非教学人员和不合格教师,减少人员经费开支,降低教学成本,使有限的教育经费起到更好的保障作用。
(六)搞好行风评议工作,完成治理教育乱收费各项任务
自治区和盟市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综合治理职能,及时掌握了解本地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组织纪检监察、纠风、教育、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尤其要把好春秋两季开学关口,坚持开展两季开学后的例行检查。对于各级各类学校违规收费和地方财政部门的违规做法要严肃处理,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各级教育、纠风部门应适时组织联合检查,制止有关部门单独开展频繁检查和乱罚款行为。
各地区应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教育收费政策规定及治理教育乱收费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对治理工作予以客观评价,并使广大群众及时了解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配合纠风部门搞好本地区教育行风评议工作,努力探索科学有效的行风评议办法,不断增强社会、舆论对学校乱收费行为的有效监督和遏制作用。
自治区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有关单位将在今年秋季开学后组织联合检查组,对重点地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部署情况,城镇、农牧区中小学收费情况以及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正常运转经费保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结果通报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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