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朱琳 张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11-19 15:42:4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专家吁在慈善法中禁止所有烟草企业慈善捐赠-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近日首次审议了慈善法草案,草案中禁止宣传烟草制品的规定获得普遍认可。
有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这将有利于推进控烟进程,应进一步完善草案,明确规定禁止所有烟草企业慈善捐赠,不给烟草企业留后门。
然而,关于禁止烟企捐赠的观点,也遭到部分网友反对。他们认为,对烟草企业捐赠不应“一棒子打死”,捐赠行为完全可以不冠名、不传播,慈善事业需要方方面面给予关注和支持。
慈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在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于秀艳看来,烟草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合法却致人患病死亡的产品,对烟草的控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其对人体健康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烟草制品十分特殊,属于国家允许销售的商品,但是吸烟有害身体健康却是不争的事实。对烟草制品的正面宣传,或多或少会扩大烟草行业的发展,甚至为烟草企业正名。”北京控烟协会会长张建枢说。
“烟草公司通过宣传和慈善捐赠等方式,努力树立公司的良好企业形象,这种做法现在越来越被广泛用于体育、文化活动等。”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控烟专家吴宜群举例说,比如烟企向公共或私人机构进行慈善捐助,向社区、卫生、福利或环境等组织提供资金捐助或实物捐助等。
我国在10年前就已加入《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约第十三条规定,缔约方应广泛禁止所有的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作为公约缔约方和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禁止所有的烟草企业慈善捐赠。”吴宜群指出,烟草业的赞助实质上是“裹着蜜糖的毒药”,很多善良的人以为这是善款,事实上,所有的捐赠都是在推销卷烟。
“通过慈善活动,企业一般可以获得双赢。一方面对社会作出贡献,另一方面也使企业及品牌得到社会认同,获得商业利益。”但于秀艳同时指出:“烟草商做慈善,即所谓的承担社会责任行为,却只有单赢。因为社会对于烟草企业及其产品、品牌的认同度越高,意味着人们越愿意接纳烟草制品和吸烟行为,从而更多地消费烟草制品,导致社会危害的增大,最终获益的只有烟草企业单方。”
于秀艳称,慈善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慈善法的基本原则,而烟草商的慈善活动,表面上看似乎有益社会,实质却恰恰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慈善事业应有利于人民健康、社会文明和环境保护,而烟草则有悖于健康宗旨、社会文明,有悖于国际公约。”张建枢强调,应当坚决抵制烟草企业打着慈善活动的幌子为自己营销,保持慈善事业的纯净。
法律禁止烟企任何宣传
慈善法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慈善捐赠,宣传烟草制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等法律法规禁止宣传的事项。
“慈善法草案将禁烟事项写入其中,是一种明确的信号,宣告了我国对烟草企业的一种立场,也是对国际公约精神的一种态度。”于秀艳说。
张建枢指出,今年9月施行的新广告法对禁烟宣传作出严格规定,包括公益广告。此次慈善法草案将控烟内容以立法形式体现出来,是十分有意义的。这既是对我国控烟政策的积极回应,又响应了国际号召,对此应给予积极评价。
“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烟草宣传涉及领域十分广泛。用于直接或间接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的,任何事件、活动或个人的任何形式的宣传都应包括在内。”张建枢说,烟草企业的任何宣传都是从其自身利益角度出发的,所以其任何宣传都应当被法律禁止。慈善法应当更加严谨,防止烟草企业钻法律空隙。
吴宜群指出,应当禁止直接或者间接从事促进烟草使用的一切行为,但是草案中的规定只有第四十三条有所涉及,这显然是不够的,还需要其他条款加以完善。
厘清慈善营销是非边界
慈善法草案第九十三条规定,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慈善项目以烟草企业或商标等冠名,会起到宣传烟草的作用。尤其是对希望小学等进行慈善募捐的时候,冠以烟草企业的名称,部分群众及在被冠名学校上学的适龄儿童易被误导,从而认识不到烟草的危害。”张建枢解释说。
吴宜群也认为,如果不禁止烟草企业捐赠,无疑会给烟草企业通过慈善捐赠留名达到营销之实提供更多的机会。希望慈善法草案有关烟草企业捐赠的条款,要以全面禁止所有烟草企业捐赠为基本原则。
“政府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和措施,例如提高烟草税价等,以政府财政的形式将烟草收益统一用于整个社会,而不是任由烟草商直接将钱用来为自己及其产品买名声。”于秀艳说,政府必须采取综合控烟措施,才会取得成效。
不过,记者了解到,很多网民对禁止烟草企业捐赠表示反对:“对烟草企业慈善‘一刀切’禁止,未必是正确的姿态。慈善作为一项全民参与的社会化和公益性事业,没有理由拒绝一个合法企业的慈善捐赠。审视烟草企业捐赠行为,必须厘清‘慈善’和‘营销’的是非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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