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唐心萌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4-22 14:50: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沈阳晚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辽宁:擅自派发小广告、占道摆摊最高罚3万-
昨日,辽宁省政府网站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第300号令,决定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对《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十项政府规章的多项条款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其中,修改后的《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明确了九项禁止行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说,今起擅自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等行为将受到处罚,属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最高可罚3万元。
新规:占道摆摊、洗车、发广告等被禁止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修改后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周围设置实体围墙;
(四)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五)在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六)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性活动;
(七)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
(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九)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
处罚:占道摆摊经营 最高可罚3万元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修改后规定,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擅自装修、改建临街建筑物)、第(二)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六)项至第(九)项(擅自在道路上维修、清洗车辆;擅自在交通路口等地派发经营性宣传物品;擅自占道摆摊设点;在建筑物外墙等处涂写、张贴宣传品),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雕塑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废品收购站点的,这些都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而无违法所得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部分街路仍有占道经营、派发小广告者
曝光台1:文化路立交桥下 商贩扎堆
4月21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看到,在文化路立交桥二层的桥洞内,有很多商贩在摆摊,有的卖手抓饼等快餐,有的经营手机贴膜生意,有的卖袜子等小件商品。在位于地铁二号线工业展览馆C出口前,每到晚上都浓烟滚滚,小烧烤摊支在那里占道又扰民。
记者看到,小摊从晚高峰开始一直到22时生意最火。而文化路立交桥二层既有机动车行驶,又有非机动车和行人穿行,小商贩的摊位占了一半的行车道,还有些等客的出租车停在那儿,常导致交通拥堵。“他们打游击战,执法车一来,骑车就跑,过不了多久又都回来了。”附近百姓说。
曝光台2:大南街上 停车就有小广告
当日,记者开车行驶到大南街热闹路路口附近,停车等待信号灯时,一名年轻男子戴着口罩,手握宣传单走过来,敲车窗欲将宣传单塞进车内。记者看到,短短一个红灯的时间,男子向停在路口的车重复着同样的动作,绿灯亮起时就迅速穿过车流回到马路边。
附近居民告诉记者,这条街临近商业区,车流量大,经常有房地产公司业务员、理发店业务员派发宣传单。“冷不丁还真会被他们敲车窗的动作吓着,而且对他们来说,横穿机动车道也危险啊!”
曝光台3:昆山西路 占道收车、修车、洗车
4月21日,记者在昆山西路上看到,二手车交易市场附近有些商贩将“回收二手车”的牌子立在了机动车道边,还有些店员干脆自己上街揽客,挥着毛巾告诉过往车主,附近可以回收车辆、洗车、修车。这种行为对附近交通和周围居民生活影响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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