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孟亚旭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06-29 09:06:5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青年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多位代表反对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
6月28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总则草案。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多名代表委员围绕是否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法人分类、监护与被监护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法人分类营利与非营利难区分
民法总则草案中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或者其他出资人等成员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性法人,以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的法人为非营利性法人。
万鄂湘副委员长对此表示,此举或与现行法律相冲突,他以民办教育机构为例解释说,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规定允许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如果不是以营利的手段,怎么得到回报呢?”
杜黎明委员也认为,采用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方式,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判断,“因为营利性本身就不容易界定,理论上还存在着中间法人”。
他举例说,证券法修改之后删除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但也未明显规定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作为提供集中竞价交易的场所,证券交易所适当的营利是维持正常运转所必需的,但本身也不可能以营利为目的”。他建议采取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标准。
刘振伟委员也建议将法人类型分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凡是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的即为财团法人,包括各类基金会和慈善团体。凡是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的即为社团法人,涵盖公司、合作社、各类社会团体等(原来的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继续保留)”。
“慎重”下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限
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下限从十周岁降到六周岁。对此,苏泽林委员表示,不满6岁不允许上学,他们每天由大人陪伴,没有机会也不敢让他们独立接触社会,更谈不上社会经验,没有承担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阅历和起码的文化知识,“赋予6周岁的孩子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合适的,也不利于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
苏泽林建议回到民法通则“十周岁”的写法,“如果一定要改,建议降到8岁,6岁上学8岁小学二年级了,初步具备了一定的知识,也有一定的社会阅历。”
李连宁委员也建议“要慎重”,“可能将来要跟刑事责任能力对应起来,下降年龄后,究竟对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有利还是不利,利多还是利少,我觉得要进行评估。”李连宁认为,不能简单地因为现在孩子变聪明、视野变宽便下降年龄限制。
全国人大代表孙菁认为,不同地域、民族、教育环境下的6岁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辨识能力存在差距,定的年龄过低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甚至可能为其他欺诈行为留下借口。
多人围绕监护与被监护问题提建议
针对监护权的问题,不少委员代表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何晔晖委员说,现在的监护权和监护人的确定,基本上是以血缘关系或亲属关系为主确定的,但从目前的家庭情况看,独生子女占相当大比例,很多人没有兄弟和姐妹,所以对于亲属之外的监护人怎么设置显得格外重要。
针对草案中规定的“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由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或指定”的条款,何晔晖认为,居委会和村委会条件有限,目前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很难承担起这项工作。建议取消由村委会、居委会指定监护人的规定,明确由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承担这项工作。
任茂东委员认为,还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监护的监督问题。“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是监护制度根本的立法目的,一旦监护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监督的主体是谁,国家权力是否授权给医院或者他人等等,本草案似乎也应当作出相应规定”。
他说,特殊病人的治疗决定程序问题,比如植物人是否需要治疗,连体人是否可以动手术,未成年人被携带乞讨等等这些问题怎样规定,法律似乎应该有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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