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赵恩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6-11-04 17:19:3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委员审议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建议强化法律的可执行度-
昨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傅莹委员提出, 促进法第28条规定“国家鼓励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但在实际操作中应该警惕各地蜂拥而上,虎头蛇尾,最后演变成各地发展房地产的渠道。建议弱化政府主导色彩,尊重市场规律和供求关系,避免创业基地重复建设和浪费。
傅莹还提出,政府和大型国企拖欠款项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长期问题,草案虽然对此有所关注但力度有待加强。第53条提到,“通过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建议也加上仲裁的方式。第57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该将中小企业对其工作的评价列入年度考核范围”,但是怎么执行?怎么评价?用什么方式?能否稍微具体化一些?
龙超云委员表示,近些年,金融领域的改革开放和中小企业资金的强烈需求,催生了融资性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用评级公司等融资服务机构,用市场手段及时解决了中小企业对资金的渴求。但是这些机构存在良莠不齐的情况,甚至有机构的半路跑路,希望用法律制度来规范。
贺一诚委员说,水、电、气三个部门存在“水霸”、“电霸”、“燃气霸”,中小企业于此方面的额外开支是十分大的,因为是专营部门而使中小企业没办法沟通,希望法律修改对此关注。同时,草案对乱罚款、乱摊派这种行为有所关注,但规定偏软,必须于条文上加有力的制止手段与问责行为定义。
龚建明委员表示, 促进法虽然对保护中小企业起到一定作用,但对违反规定的却没有设置任何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中小企业遇到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甚至拖欠等不公平待遇时,没有赋予其基本的法律诉讼权,使得中小企业在合法权益受损失时,也包括中小企业的职工在合法权益受到企业侵害时,没有明确的法律途径获得救济。
尹中卿委员注意到,草案表述中存在部分条款操作性不强的问题。法律规定中许多“国家支持”、“国家鼓励”都是“软性法律”,虚规定太多,在实践中企业很难感受得到,政府不做或做不到并不需要负责,更不会受到惩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说,把中型企业放在本次修法内,会挤压对小微企业扶持的效果。希望能够更精准地瞄准小微企业,解决小微企业的问题,建议将本法改为小微企业促进法。同时,在附则里面加上一句,“中型企业可以参照小微企业的促进办法来执行”。
吕祖善委员建议,对微型企业放低市场准入门槛。工商部门、税务等政府部门必须适应新的变化,创新管理体制,对小微企业放宽市场门槛,对灵活就业、大众创业要放宽,打破传统的现有的管理体制才行。
梁胜利委员表示,建议更多的条款向微型企业方面倾斜,既要照顾到中小企业的发展,也要突出微型企业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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