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3〕58号和国办发明电〔2003〕36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3〕58号和国办发明电〔2003〕36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3〕30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
今年以来,全区煤矿安全状况总体上保持了较好的发展态势。但是,地区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进入7月份,全区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呈上升趋势,个别地区和单位相继发生了两起重特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7月4日,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牙克石煤矿一号井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22人;7月22日,乌海市欣业奶牛养殖场煤矿发生透水事故,死亡5人。这两起事故均为重大责任事故,教训极为深刻。针对今年以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比较严峻,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的现状,6月23日和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连续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以下简称58号文件)和《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要求。58号和36号文件下发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极为重视,专门召开会议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就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提出了具体措施。根据这次会议精神,现将58号和3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认真组织传达学习58号和36号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在看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并趋于好转的同时,更要认清当前煤矿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特别是随着四季度煤炭销售旺季的到来和价格的持续上扬,受利益机制的驱动,各类煤矿将出现较大幅度的增产势头,这必然导致部分矿井设施、设备以及劳动力等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直接威胁着安全生产。各级领导干部要克服松劲厌战和麻痹思想,切实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坚决杜绝不顾安全条件、盲目超产的现象。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58号和36号文件要求,尽快研究部署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调整生产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制定有效措施,从薄弱环节抓起,从突出问题入手,全力以赴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抓紧、抓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要主动听取汇报,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现场,了解本地区安全生产的真实状况,搞好监督指导。煤矿企业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要坚持下井制度,区队(班组)干部要坚持跟班制度,靠前指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强化管理,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特别是加强县乡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并将此列为对各级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过程中,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致使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自治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格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产煤盟市、旗县、乡镇人民政府要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专题研究并提出本地区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措施。各煤矿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的主体,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的各项规定,严格实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个人投资经营人要自觉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并把责任落实到基层、班组和工种。改制以及承包、租赁的煤矿,要按照“谁办矿、谁受益、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同时,还要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使企业尽快建立起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确保矿井通风、瓦斯监测、防治突出、防尘降尘、防灭火系统等主要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煤矿企业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制定和完善煤矿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规定,依法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别是要抓住当前煤炭市场好转和企业销售收入增加的时机,及时补还安全欠帐,保证企业达到《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规定》。任何企业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减少安全投入。对安全生产所需的设施和设备,特别是瓦斯防治设施设备,必须上齐上全;对旧的安全无保障的设施设备,必须及时更换。
(三)要建立健全矿山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保证能及时组织力量处置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不具备单独建立救护和急救医疗队伍的企业,必须与邻近的矿山救护和急救医疗队伍签订救护协议,或者与邻近的企业联合建立救护和医疗急救组织。要建立和完善伤亡事故社会保障机制,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伤亡保险,乡镇煤矿要全面推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以保障工伤人员及遇难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加大安全整治力度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按照36号文件要求,不折不扣地落实58号文件的各项规定,并以防止重特大事故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地区是: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乡镇、特大事故的旗县以及特别重大事故的盟市;超过或接近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地区。整治的重点企业是:被国家和自治区列为“一通三防”重点监控对象的矿井;发生过一次死亡3人以上重特大事故或被评估(价)为安全较差和安全不合格的矿井。凡属“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未通过安全专项整治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以及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生产的,要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未经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进行技术改造或新开井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出现上述问题的地区,严肃追究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通过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四证”齐全合法生产的小煤矿,地方人民政府要对照《煤矿安全基本条件规定》,逐个进行审核评估。凡有一项基本条件达不到的,必须停产整顿,限期达标;在规定期限内达不到标准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
(二)各地区、各单位要以“一通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和杜绝“三违”为重点,加大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力度。煤矿企业必须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进行辨认和评估,并制定具体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隐患整改项目及其具体责任要落实到人头,确保整改措施、资金、进度等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不消除的,不准生产。地方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要组织力量,每年对所辖区域的地方煤矿进行一次通风能力核定和瓦斯等级鉴定。各地区、各单位要接受牙克石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和加强低沼气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要通过隐患整改,坚决控制一般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率,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伤亡人数。
四、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保证监察质量
(一)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是所属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针对辖区内煤矿的分布和安全生产状况,调集区域的监察力量,认真组织开展对煤矿事故多发地区和重点煤矿企业的监察。要将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机关各处室和所属各办事处以及每个安全监察人员身上。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特别是那些要钱不要命、不重视安全生产投入或者根本没有安全投入、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无证非法生产经营的煤矿企业及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罚款数额的上限处以罚款;对违法生产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按罚款的最高额予以处罚;对严重违法、抗拒执法、屡罚屡犯的煤矿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者,要依法从重加倍罚款。对矿井依法责令其关闭、停止生产或停止作业和处以行政罚款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向被监察矿井下达执法文书的同时,要及时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对行政处罚不落实的,要尽快提请地方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监察覆盖率的同时,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必须注重监察质量。要依据安全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监察,对安全状况较差的煤矿要进行重点监察、跟踪监察。对在监察执法、安全大检查以及企业自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盯住不放,坚持“回头看”。整改措施不落实、隐患不消除,决不能解除警戒。要加大事故查处和结案工作力度,所有重特大事故,都必须在90天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对目前尚未结案的重特大事故,要主动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快查处进度。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地方人民政府要亲自过问,并督促公安、监察等部门严格落实事故责任人处理意见,做到刑事责任追究要见判决书,行政处分要装入档案。要严厉打击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事故的违法行为,今后凡发现隐瞒不报或拖延不报的,不管伤亡人数多少,都要依法从严、从重、从速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为确保下半年的安全生产,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三、四季度再组织开展两次安全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安排部署、国办58号和36号文件的贯彻执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整改、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以及其它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等情况。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58号和36号文件的情况,于9月15日之前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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