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林艳华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3-01 18:57:5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广西首部土地整治办法正式施行 严守耕地红线-
《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旨在规范土地整治活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保障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当天,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制办、国土资源厅在南宁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
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生产建设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的活动,包括农用地整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工矿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
广西法制办副主任范小辉表示,为规范土地整治活动,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经过两年多努力,广西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组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起草并依法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该《办法》。
据介绍,《办法》分为总则、规划、立项与设计、实施与管护、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土地权益维护、补充耕地指标管理、资金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10章54条。
《办法》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土地整治工作的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整治工作,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建立健全土地整治工作机制,并统筹整合土地整治、农田水利、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和资金,提高土地综合整治水平。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具体事务性、技术性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水利、林业、交通运输、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批复的土地整治项目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整治机构组织实施。
同时,《办法》对土地整治规划编制的要求和报批程序、鼓励自发开展耕地整治、土地整治项目范围不能重叠、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组织要求、土地整治项目后期管护主体和资金来源、土地整治项目实行后评价制度、土地整治项目档案管理主体及要求、土地整治项目从业单位管理、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及管理等进行规范。
广西国土资源厅副厅长谢瑾瑜表示,土地整治是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破解土地供需矛盾、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办法》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土地整治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更好地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有利于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严守耕地红线,坚持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措施;有利于实施耕地质量保护和提升行动,优化粮食产能,持续推进中低产田改造,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完成广西“十三五”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
据悉,自2001年以来,广西共立项实施了1479个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总规模88.06万公顷,总投资243.03亿元。得益于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十二五”期间,广西共建成高标准农田93.35万公顷,项目区受益农民群众达1035万人。目前,土地整治已成为广西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强化耕地保护、促进城乡一体化的有效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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