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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增加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责任增设预先申报-
  • 【发布单位】作者:张维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3-24 21:23:2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增加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责任增设预先申报-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征求意见。送审稿增加了“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载运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的人员,防止未经出境检查的人员搭乘交通运输工具出境,确保载运入境的人员接受边防检查,并教育和监督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

送审稿不再保留“阻止出境入境”的提法,并作了适当完善:明确出境入境人员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出境入境证件,接受询问并履行相关手续,经边检机关查验准许后,方可出境入境;规定出境入境人员具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入境情形的,边检机关有权不准其出境入境;由其他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不准出境入境决定的,边检机关根据决定机关的通知执行。

送审稿对外国人临时入境制度进行了细化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临时入境的事由、申请和审批的程序、不予批准临时入境许可的情形、临时入境人员的义务以及担保措施等事项。

送审稿总结近年来交通运输工具边防检查工作实践,根据新形势下管理和服务工作需求,在申报环节增设了“预先申报”的内容,对船舶、航空器、列车等交通运输工具预先申报的义务、方式、内容等作了规定,并规定边检机关应当对预先申报的信息实施预先核查,为预检制度提供法律依据。

送审稿明确规定了边检机关确定是否对交通运输工具实施监护时需考虑的因素、监护的方式和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为随交通运输工具执行监护任务的边防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的义务;增加了直升飞机等航空器降停外国或者港澳台船舶的管理内容。

此外,送审稿对边检机关适用当场盘问、继续盘问以及传唤的基本程序进行了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还根据实际需求增设了有关法律责任条款,如交通运输工具未经批准进入口岸限定区域、交通运输工具未按照规定提前报告或预先申报、未经批准携带或者托运枪支弹药出境入境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等,以进一步健全执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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