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市政府令220号)
《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3年8月2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二○○三年九月四日
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维护法制统一性,市政府决定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一、 南京市收容遣送管理办法(市政府176号令)
二、南京市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市政府169号令)
三、市政府关于建立市区大中型零售商场建设项目预审制度的通知(宁政发〔1998〕109号)
四、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南京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发〔1996〕11号)
五、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土地管理局《南京市地价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6〕145号)
六、南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试行)(宁政发〔1996〕294号)
七、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股份有限公司报批程序的通知(宁政办发〔1995〕53号)
八、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普查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1〕40号)
九、市政府《关于加强南京市机动车计划管理的暂行规定》(宁政发〔1986〕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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